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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报告制度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二、请假填写请假单,并按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提交医院诊断书(诊断书须执有县级以上证明)。

1.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2.请假4天到10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学生处长批准;

3.请假10天以上者由主管学生院长批准。

(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提交证明,准假权同病假。

三、准假后,学生要到辅导员、舍务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须按上述规定续假。

四、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1/3者,应休学。

五、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原则上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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