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树立良好学风,特制定如下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
2.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指定座位入座。
3.考生进入考场,除带必要的考场用品外,其他一切物品要放在考场指定的地点。
4.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以任何形式干扰考试进行。
5.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均视考试违纪,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再次违纪者以作弊论处。
6.凡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匿藏与试卷下或偷看、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请他人代答或为他人代答试卷以及以任何其他方式传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均视为考试作弊。
7.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年内取消评定奖学金和各种评优资格。
8.为违纪进行掩盖或考后要求教师改分者,给予警告处分。
9.以下情况之一者加重处罚:考试中作弊,考后纠缠监考人员或进行报复者;因考试违纪已受过处分再次作弊者;偷窃试题者;将试题带出考场进行作弊者。
10.监考教师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违纪考生及时提出警告,对作弊考生及时教育和处理,并认真填写"考试作弊报告单,报教务处。
11.考试完毕,应对试卷进行认真的清点、查封,不得有遗漏或缺页。考后学生一律不许查卷和找教师求情找分。教师亦不得给情面分、照顾分。以上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