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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现修定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学生务必严格遵守。
一、人身安全方面
1、不准私自下海(江、河、湖、库、塘等)涉水和游泳;
2、不准打架斗殴,特别是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园内挑衅闹事;
3、不准到容易诱发事件的地点活动;
4、自身若遇他人不法侵害时,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受其伤害或立即报警请求帮助。
5、若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应紧急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财产安全方面
1、加强现金、有价证、卡的保管,寝室内不准存放现金,到银行或邮政取款时应有人做伴。
2、贵重物品应妥善管理,不准随便放在宿舍内。
3、注意收捡自己放置、晾晒的衣物等。
4、如遇各种有价证、卡和贵重物品丢失应及时报案、挂失并提供有效线索。
三、交通安全方面
1、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时,不得将头、手、脚伸出载体外;避免肇事。
2、穿越交通路口时,一定要注意往来车辆,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不得麻弊大意。
3、不准随意动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酒后等违章驾驶。
四、生活安全方面
1、不得食用来历不明、变质、过期或可能引起中毒、诱发疾病的食品;
2、患病要到正规医院就诊,不得到街头、地摊无证人员看病。不要轻信那些江湖医生;
3、不准酗酒或暴饮暴食;
4、不准到校外娱乐场所(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迪吧、网吧等)消遣及涉足极易上当受骗的场所;
5、不准观看不健康文化制品和远离毒品;
6、不准赌博和藏匿管制刀具和各种危险品;
7、不得与校外人员有不正当纠合,更不得参与违纪违法活动;
8、学生宿舍不得容留外来其他任何人入住,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主管领导批准;
9、学生不得在校外租、借房住宿,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10、在与陌生人交往时不得随意将自己的信息告知对方,避免引火烧身;
五、防火(用电)安全方面
1、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2、不准在宿舍私接乱挂电源和违章用电,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酒精炉、燃气灶等大功率电器和防止触电伤人。
3、在正常情况下不准在宿舍内使用蜡烛照明,若停电时使用蜡烛必须有人监护,注意防火安全。
4、杜绝各种可能引起火灾的火(电)源。
六、其它方面安全
1、参加各种实验、实习和上机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2、参加体育竞技活动(训练)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并不得故意伤害他人。
3、在校外如遇突发事件应沉着、机智、冷静,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并及时报警。
凡违背本规定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违规人自行负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