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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在规定范围内择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就业指导中心职责
第四条 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
第五条 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校毕业生的资格进行审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调配部门报送学校毕业生资源情况。
第六条 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负责毕业生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 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十条 开展与毕业生就业应该的调查研究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抓好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各院、系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学生思想品德行为考核办法》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定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四章 双向选择与就业协议
第十七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八条 凡通过双向选择方式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的手续,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工作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 毕业生择业时原则上应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条 学校职能部门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宏观调控,对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的,一律按违约处理,学校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按协议派遣。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可以利用放假时间,参加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订就业协议的, 开学后应及时向学校反馈就业信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如学生提出违约,须经学校和用人单位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原则上,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不再办理违约事宜。
第二十四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加以书面约定。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录取通知书,此类情况不按违约对待;凡未予告知,未经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院、系备案;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并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并未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以此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就业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校学生处退回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不按违约对待。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公章,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再次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定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学校将予以通报。对不主动道歉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校声誉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按违约对待。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订后三日内或在放假期间签订,开学后三日内向所在院、系和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未注明、未报告并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本人无故拖延造成违约条件成立的,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并已此为理由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一律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六章 派遣和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1日后派遣毕业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三十四条 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须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由学校统一到省毕业办办理。毕业生须提交的材料有:(1)退函。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退毕业生的原因、理由并经主管部门同意;(2)接收函。即接收单位出具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函或毕业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协议书。(3)本人办理调整改派的申请,学校意见和原报到证。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毕业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后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对待:
1.自派遣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遗失的,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发手续。户口关系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和户口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辽宁省下达的新就业政策和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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